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
1 總 則
1.0.1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行為,提高工程造價鑒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工程造價方面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為基礎,結合工程造價鑒定實踐經驗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接受委托開展的工程造價鑒定活動。
1.0.3 工程造價鑒定應當遵循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1.0.4從事工程造價鑒定工作,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工程造價鑒定
指鑒定機構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委托,在訴訟或仲裁案件中,鑒定人運用工程造價方面的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對工程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2.0.2 鑒定項目
指對其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具體工程項目。
2.0.3 鑒定事項
指鑒定項目工程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問題,通過當事人的舉證無法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需要對其進行鑒別、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爭議項目。
2.0.4 委托人
指委托鑒定機構對鑒定項目進行工程造價鑒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
2.0.5 鑒定機構
指接受委托從事工程造價鑒定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2.0.6 鑒定人
指受鑒定機構指派,負責鑒定項目工程造價鑒定的注冊造價工程師。
2.0.7 當事人
指鑒定項目中的各方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2.0.8 當事人代表
指鑒定過程中,經當事人授權以當事人名義參與提交證據、現場勘驗、就鑒定意見書反饋意見等鑒定活動的組織或專業人員。
2.0.9工程合同
指鑒定項目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及實際履行過程中形成的,經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所有書面文件或協議。
2.0.10 證據
指當事人向委托人提交的,或委托人調查搜集的,存在于各種載體上的記錄。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以及勘驗筆錄。
2.0.11 舉證期限
指委托人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的時限。
2.0.12 現場勘驗
指在委托人組織下,當事人、鑒定人以及需要時有第三方專業勘驗人參加的,在現場憑借專業工具和技能,對鑒定項目進行查勘、測量等收集證據的活動。
2.0.13 鑒定依據
指鑒定項目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專業標準規范、計價依據;當事人提交經過質證并經委托人認定或當事人一致認可后用作鑒定的證據。
2.0.14 計價依據
指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建設管理部門編制發布的適用于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計價規范、工程量計算規范、工程定額、造價指數、市場價格信息等。
2.0.15 鑒定意見
指鑒定人根據鑒定依據,運用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經過鑒定程序就工程造價爭議事項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的鑒定結論,表現為鑒定機構對委托人出具的鑒定項目鑒定意見書及補充鑒定意見書。
3 基本規定
3.1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
3.1.1鑒定機構應在其專業能力范嗣內接受委托,開展工程造價鑒定活動。
3.1.2 鑒定機構應對鑒定人的鑒定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在鑒定意見書上加蓋公章。當發現鑒定人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行為的,鑒定機構應當責成鑒定人改正。
3.1.3 鑒定人在工程造價鑒定中,應嚴格遵守民事訴訟程序或仲裁規則以及職業道德、執業準則。
3.1.4 鑒定人應在鑒定意見書上簽名并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對鑒定意見負責。
3.1.5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履行保密義務,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組織提供與鑒定事項有關的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2 鑒定項目的委托
3.2.1 委托人委托鑒定機構從事工程造價鑒定業務,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
3.2.2 委托人向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委托書,應載明委托的鑒定機構名稱、委托鑒定的目的、范圍、事項和鑒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稱等。
3.2.3 委托人委托的事項屬于重新鑒定的,應在委托書中注明。
3.3 鑒定項目委托的接受、終止
3.3.1鑒定機構應在收到鑒定委托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委托并書面函復委托人,復函(格式參見本規范附錄A)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
2. 鑒定所需證據材料;
3. 鑒定工作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
4. 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5. 鑒定機構認為應當寫明的其他事項。
3.3.2 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對案件爭議的事實初步了解后,當對委托鑒定的范圍、事項和鑒定要求有不同意見時,應向委托人釋明,釋明后按委托人的決定進行鑒定。
3.3.3 鑒定機構收取鑒定費用應與委托人根據鑒定項目和鑒定事項的服務內容、服務成本協商確定。當委托人明確由申請鑒定當事人先行墊付的,應由委托人監督實施。
3.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應當自行回避,向委托人說明,不予接受委托:
1 擔任過鑒定項目咨詢人的;
2 與鑒定項目有利害關系的。
3.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應不予接受委托:
1 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業務經營范圍的;
2 鑒定要求不符合本行業執業規則或相關技術規范的;
3 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專業能力和技術條件的;
4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不接受委托的,鑒定機構應在本規范第3.3.1條規定期限內通知委托人并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3.3.6 鑒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可終止鑒定:
1 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未達到鑒定的最低要求,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的;
2 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3 委托人撤銷鑒定委托或要求終止鑒定的;
4 委托人或申請鑒定當事人拒絕按約定支付鑒定費用的;
5 約定的其他終止鑒定的情形。
終止鑒定的,鑒定機構應當通知委托人(格式參見本規范附錄B),說明理由,并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3.4鑒定組織
3.4.1 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應指派本機構中滿足鑒定項目專業要求,具有相關項目經驗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根據鑒定工作需要,鑒定機構可安排非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專業人員作為鑒定人的輔助人員,參與鑒定的輔助性工作。
3.4.2 鑒定機構應在接受委托,復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委托人、當事人送達《鑒定人員組成通知書》(格式參見本規范附錄C),載明鑒定人員的姓名、執業資格專業及注冊證號、專業技術職稱等信息。
3.4.3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指定兩名及以上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
對爭議標的較大或涉及工程專業較多的鑒定項目,應成立由三名及以上鑒定人組成的鑒定項目組。
3.4.4 鑒定機構應按照工程造價執業規定對鑒定工作實行審核制。
3.4.5 鑒定機構應建立科學、嚴密的管理制度,嚴格監控證據材料的接收、傳遞、鑒別、保存和處置。
3.4.6 鑒定機構應按照委托書確定的鑒定范圍、事項、要求和期限,根據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鑒定方案等督促鑒定人完成鑒定工作。
3.4.7 鑒定人應建立《鑒定工作流程信息表》(格式參見本規范附錄D),將鑒定過程中每一事項發生的時間、事由、形成等進行完整的記錄,并進行唯一性、連續性標識。
3.4.8鑒定中需向委托人說明或需要委托人了解、澄清、答復的各種問題和事項,鑒定機構應及時制作聯系函送達委托人。
3.5 回 避
3.5.1 鑒定機構應在《鑒定人員組成通知書》中載明回避聲明和公正承諾:
1 本鑒定機構聲明:
1)沒有擔任過鑒定項目的咨詢人;
2)與鑒定項目沒有利害關系(除本鑒定項目的鑒定工作酬金外)。
2 鑒定人聲明:
1)不是鑒定項目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鑒定項目沒有利害關系;
3)與鑒定項目當事人、代理人沒有其他利害關系。
3 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承諾:
遵守民事訴訟法(或仲裁法及仲裁規則)的規定,不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按照委托書的要求,廉潔、高效、公平、公正地作出鑒定意見。
3.5.2 鑒定機構有本規范第3.3.4條情形之一未自行回避的,且當事人向委托人申請鑒定機構回避的,由委托人決定其是否回避,鑒定機構應執行委托人的決定。
3.5.3 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未自行回避,經當事人申請,委托人同意,通知鑒定機構決定其回避的,必須回避。
1 是鑒定項目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2 與鑒定項目有利害關系的;
3 與鑒定項目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鑒定人的輔助人員適用上述回避規定。
3.5.4 當事人向委托人申請鑒定人回避的,應在收到《鑒定人員組成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并說明理由。
委托人應向鑒定機構作出鑒定人是否回避的決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執行委托人的決定。若鑒定機構不執行該決定,委托人可以撤銷鑒定委托。
3.5.5鑒定人主動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鑒定機構應予批準,并另行指派符合要求的鑒定人。
3.5.6 在鑒定過程中,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向委托人申請其回避,但應提供證據,由委托人決定其是否回避:
1 接受鑒定項目當事人、代理人吃請和禮物的;
2 索取、借用鑒定項目當事人、代理人款物的。
3.6 鑒定準備
3.6.1鑒定人應全面了解熟悉鑒定項目,對送鑒證據要認真研究,了解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委托人的鑒定要求。委托人未明確鑒定事項的,鑒定機構應提請委托人確定鑒定事項。
3.6.2鑒定人應根據鑒定項目的特點、鑒定事項、鑒定目的和要求制定鑒定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鑒定依據、應用標準、調查內容、鑒定方法、工作進度及需由當事人完成的配合工作等。
鑒定方案應經鑒定機構批準后執行,鑒定過程中需調整鑒定方案的,應重新報批。
3.7鑒定期限
3.7.1鑒定期限由鑒定機構與委托人根據鑒定項目爭議標的涉及的工程造價金額、復雜程度等因素在表3.7.1規定的期限內確定。
表3.7.1鑒定期限表
爭議標的涉及工程造價 |
期限(工作日) |
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 |
40 |
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 |
60 |
3000萬元以上10000萬元以下(含10000萬元) |
80 |
10000萬元以上(不含10000萬元) |
100 |
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7.2 鑒定期限從鑒定人接收委托人按本規范第4.2.1條的規定移交證據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計算。
3.7.3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需要較長時間的,經與委托人協商,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每次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每個鑒定項目延長次數一般不得超過3次。
3.7.4 在鑒定過程中,經委托人認可,等待當事人提交、補充或者重新提交證據、勘驗現場等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期限。
3.8 出庭作證
3.8.1 鑒定人經委托人通知,應當依法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對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的質詢,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3.8.2 鑒定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出庭作證的,經委托人同意后,可以書面形式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3.8.3 未經委托人同意,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導致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的,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要求返還鑒定費用的,應當返還。
3.8.4 鑒定人出庭作證時,應當攜帶鑒定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專業技術職稱證等,在委托人要求時出示。
3.8.5 鑒定人出庭前應作好準備工作,熟悉和準確理解專業領域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以及鑒定項目的合同約定等。
3.8.6鑒定機構宜在開庭前,向委托人要求當事人提交所需回答的問題或對鑒定意見書有異議的內容,以便于鑒定人準備。
3.8.7鑒定人出庭作證時,應依法、客觀、公正、有針對性地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3.8.8鑒定人出庭作證時,對與鑒定事項無關的問題,可經委托人允許,不予回答。
4 鑒定依據
4.1 鑒定人自備
4.1.1 鑒定人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工作,應自行收集適用于鑒定項目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4.1.2 鑒定人應自行準備與鑒定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若工程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不是國家或行業標準,則應由當事人提供。
4.1.3 鑒定人應自行收集與鑒定項目同時期、同地區、相同或類似工程的技術經濟指標以及各類生產要素價格。
4.2 委托人移交
4.2.1 委托人移交的證據材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 起訴狀(仲裁申請書)、反訴狀(仲裁反申請書)及答辯狀、代理詞;
2 證據及《送鑒證據材料目錄》(格式參見本規范附錄E);
3 質證記錄、庭審記錄等卷宗;
4 鑒定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鑒定機構接收證據材料后,應開具接收清單。
4.2.2 委托人向鑒定機構直接移交的證據,應注明質證及證據認定情況,未注明的,鑒定機構應提請委托人明確質證及證據認定情況。
4.2.3 鑒定機構對收到的證據應認真分析,必要時可提請委托人向當事人轉達要求補充證據的函件(格式參見本規范附錄F)。
4.2.4 鑒定機構收取復制件應與證據原件核對無誤。
4.3 當事人提交
4.3.1 鑒定工作中,委托人要求當事人直接向鑒定機構提交證據的,鑒定機構應提請委托人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并應及時向當事人發出函件(格式參見本規范附錄G)。要求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
4.3.2 鑒定機構收到當事人的證據材料后,應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簽收日期,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
4.3.3 鑒定機構應及時將收到的證據移交委托人,并提請委托人組織質證并確認證據的證明力。
4.3.4 若委托人委托鑒定機構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鑒定人應將證據逐一登記,當事人簽領。若一方當事人拒絕參加交換證據的,鑒定機構應及時報告委托人,由委托人決定證據的交換。
4.3.5 鑒定人應組織當事人對交換的證據進行確認。當事人對證據有無異議都應詳細記載,形成書面記錄,請當事人各方核實后簽字。并將簽字后的書面記錄報送委托人。若一方當事人拒絕參加對證據的確認,應將此報告委托人,由委托人決定證據的使用。
4.3.6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鑒定人應告知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請,由委托人決定是否準許延期。
4.4 證據的補充
4.4.1 鑒定過程中,鑒定人可根據鑒定需要提請委托人通知當事人補充證據,對委托人組織質證并認定的補充證據,鑒定人可直接作為鑒定依據;對委托人轉交,但未經質證的證據,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組織質證并確認證據的證明力。
4.4.2 當事人逾期向鑒定人補充證據的,鑒定人應告知當事人向委托人申請,由委托人決定是否接受。鑒定人應按委托人的決定執行。
4.5 鑒定事項調查
4.5.1 根據鑒定需要,鑒定人有權了解與鑒定事項有關的情況,并對所需要的證據進行復制。
4.5.2 根據鑒定需要,鑒定人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詢問應制作詢問筆錄(格式參見本規范附錄H)。
4.5.3 鑒定人對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等問題或對鑒定意見有重大分歧時,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南鑒定人作出,鑒定機構出具。
4.6 現場勘驗
4.6.1 當事人(一方或多方)要求鑒定人對鑒定項目標的物進行現場勘驗的,鑒定人應告知當事人向委托人提交書面申請,經委托人同意后并組織現場勘驗,鑒定人應當參加。
4.6.2 鑒定人認為根據鑒定工作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時,鑒定機構應提請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組織現場勘驗。
4.6.3 鑒定項目標的物因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現場勘驗的,鑒定機構應說明理由,提請委托人、當事人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勘驗,委托人同意并組織現場勘驗,鑒定人應當參加。
4.6.4 鑒定機構按委托人要求通知當事人進行現場勘驗的,應填寫現場勘驗通知書(格式參見本規范附錄J),通知各方當事人參加,并提請委托人組織。一方當事人拒絕參加現場勘驗的,不影響現場勘驗的進行。
4.6.5 勘驗現場應制作勘驗筆錄或勘驗圖表,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格式參見本規范附錄K)。對于繪制的現場圖表應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繪測人姓名、身份等內容。必要時鑒定人應采取拍照或攝像取證的方式,留下影像資料。
4.6.6 當事人代表參與了現場勘驗,但對現場勘驗圖表或勘驗筆錄等不予簽字,又不提出具體書面意見的,不影響鑒定人采用勘驗結果進行鑒定。
4.7 證據的采用
4.7.1 鑒定機構應提請委托人對以下事項予以明確,作為鑒定依據:
1 委托人已查明的與鑒定事項相關的事實;
2 委托人已認定的與鑒定事項相關的法律關系性質和行為效力;
3 委托人對證據中影響鑒定結論重大問題的處理決定;
4 其他應由委托人明確的事項。
4.7.2 經過當事人質證認可,委托人確認了證明力的證據,或在鑒定過程中,當事人經證據交換已認可無異議并報委托人記錄在卷的證據,鑒定人應當作為鑒定依據。
4.7.3 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或證據本身彼此矛盾,鑒定人應及時提請委托人認定并按照委托人認定的證據作為鑒定依據。
如委托人未及時認定,或認為需要鑒定人按照爭議的證據出具多種鑒定意見的,鑒定人應在征求當事人對于有爭議的證據的意見并書面記錄后,將該部分有爭議的證據分別鑒定并將鑒定意見單列,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4.7.4 當事人對證據的異議,鑒定人認為可以通過現場勘驗解決的,應提請委托人組織現場勘驗。
4.7.5 當事人對證據的關聯性提出異議,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決定。委托人認為是專業性問題并請鑒定人鑒別的,鑒定人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工程造價專業技術知識,經過甄別后提出意見,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4.7.6 同一事項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同.一方當事人對此提出異議但義未提出新證據的;或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又未提出能否認該證據的相反證據的,在委托人未確認前,鑒定人可暫用此證據作為鑒定依據進行鑒定,并將鑒定意見單列,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4.7.7 同一事項的同一證據,當事人對其理解不同發生爭議,鑒定人可按不同的理解分別作出鑒定意見并說明,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4.7.8 一方當事人不參加按本規范第4.3.4條和第4.3.5條規定組織的證據交換、證據確認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決定并按委托人的決定執行;委托人未及時決定的,鑒定人可暫按另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鑒定并在鑒定意見書中說明這一情況,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5 鑒 定
5.1 鑒定方法
5.1.1 鑒定項目可以劃分為分部分項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工程的,鑒定人應分別進行鑒定后匯總。
5.1.2 鑒定人應根據合同約定的計價原則和方法進行鑒定。如因證據所限,無法采用合同約定的計價原則和方法的,應按照與合同約定相近的原則,選擇施工圖算或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進行鑒定。
5.1.3 根據案情需要,鑒定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據當事人的爭議事項列出鑒定意見,便于委托人判斷使用。
5.1.4 鑒定過程中,鑒定人可從專業的角度,促使當事人對一些爭議事項達成妥協性意見,并告知委托人。鑒定人應將妥協性意見制作成書面文件由當事人各方簽字(蓋章)確認,并在鑒定意見書中予以說明。
5.1.5 鑒定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通過鑒定逐步減少,有和解意向時,鑒定人應以專業的角度促使當事人和解,并將此及時報告委托人,便于爭議的順利解決。
5.2 鑒定步驟
5.2.1 鑒定過程中,鑒定人、當事人對鑒定范圍、事項、要求等有疑問和分歧的,鑒定人應及時提請委托人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當事人。
5.2.2 鑒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鑒定依據計算再與當事人核對等方式逐步完成鑒定。
5.2.3 鑒定機構應在核對工作前向當事人發出《邀請當事人參加核對工作函》(格式參見本規范附錄L)。當事人不參加核對工作的,不影響鑒定工作的進行。
5.2.4 在鑒定核對過程中,鑒定人應對每一個鑒定工作程序的階段性成果提請所有當事人提出書面意見或簽字確認。當事人既不提出書面意見又不簽字確認的,不影響鑒定工作的進行。
5.2.5 鑒定機構在出具正式鑒定意見書之前,應提請委托人向各方當事人發出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和征求意見函(格式參見本規范附錄M),征求意見函應明確當事人的答復期限及其不答復行為將承擔的法律后果,即視為對鑒定意見書無意見。
5.2.6 鑒定機構收到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的復函后,鑒定人應根據復函中的異議及其相應證據對征求意見稿逐一進行復核、修改完善,直到對未解決的異議都能答復時,鑒定機構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鑒定意見書。
5.2.7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僅提出不認可的異議,未提出具體修改意見,無法復核的,鑒定機構應在正式鑒定意見書中加以說明,鑒定人應作好出庭作證的準備。
5.2.8 當事人逾期未對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不影響正式鑒定意見書的出具,鑒定機構應對此在鑒定意見書中予以說明。
5.2.9 鑒定項目組實行合議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用表決方式確定鑒定意見,合議會應作詳細記錄,鑒定意見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少數人的意見也應如實記錄。
5.3 合同爭議的鑒定
5.3.1 委托人認定鑒定項目合同有效的,鑒定人應根據合同約定進行鑒定。
5.3.2 委托人認定鑒定項目合同無效的,鑒定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決定進行鑒定。
5.3.3 鑒定項目合同對計價依據、計價方法約定不明的,鑒定人應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實,如是按合同履行的,應向委托人提出按其進行鑒定;如沒有履行,鑒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參照鑒定項目所在地同時期適用的計價依據、計價方法和簽約時的市場價格信息進行鑒定”的建議,鑒定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決定進行鑒定。
5.3.4 鑒定項目合同對計價依據、計價方法沒有約定的,鑒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參照鑒定項目所在地同時期適用的計價依據、計價方法和簽約時的市場價格信息進行鑒定”的建議,鑒定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決定進行鑒定。
5.3.5 鑒定項目合同對計價依據、計價方法約定條款前后矛盾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決定適用條款,委托人暫不明確的,鑒定人應按不同的約定條款分別作出鑒定意見,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5.3.6 當事人分別提出不同的合同簽約文本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決定適用的合同文本,委托人暫不明確的,鑒定人可按不同的合同文本分別作出鑒定意見,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5.4 證據欠缺的鑒定
5.4.1 鑒定項目施工圖(或竣工圖)缺失,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 建筑標的物存在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組織現場勘驗計算工程量作出鑒定;
2 建筑標的物已經隱蔽的,鑒定人可根據工程性質、是否為其他工程的組成部分等作出專業分析進行鑒定;
3 建筑標的物已經滅失,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對不利后果的承擔主體作出認定,再根據委托人的決定進行鑒定。
5.4.2 在鑒定項目施工圖或合同約定工程范圍以外,承包人以完成了發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為由,要求結算價款,但未提供發包人的簽證或書面認可文件,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作出專業分析進行鑒定:
1 發包人認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的,鑒定人應作出肯定性鑒定,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2 發包人不認可,但該工程可以進行現場勘驗,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組織現場勘驗,依據勘驗結果進行鑒定。
5.5 計量爭議的鑒定
5.5.1 當鑒定項目圖紙完備,當事人就計量依據發生爭議時,鑒定人應以現行國家相關工程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量;無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計量。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計量規則的除外。
5.5.2 一方當事人對雙方當事人已經簽認的某一工程項目的計量結果有異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 當事人一方僅提出異議未提供具體證據的,按原計量結果進行鑒定;
2 當事人一方既提出異議又提出具體證據的,應對原計量結果進行復核,必要時可到現場復核,按復核后的計量結果進行鑒定。
5.5.3 當事人就總價合同計量發生爭議的,總價合同對工程計量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進行鑒定;沒有約定的,僅就工程變更部分進行鑒定。
5.6 計價爭議的鑒定
5.6.1 當事人因工程變更導致工程量數量變化,要求調整綜合單價發生爭議的;或對新增工程項目組價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 合同中有約定的,應按合同約定進行鑒定;
2 合同中約定不明的,鑒定人應厘清合同履行情況,如是按合同履行的,應向委托人提出按其進行鑒定;如沒有履行,可按現行國家標準計價規范的相關規定進行鑒定,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3 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提請委托人決定并按其決定進行鑒定,委托人暫不決定的,可按現行國家標準計價規范的相關規定進行鑒定,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5.6.2 當事人因物價波動,要求調整合同價款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 合同中約定了計價風險范圍和幅度的,按合同約定進行鑒定;合同中約定了物價波動可以調整,但沒有約定風險范圍和幅度的,應提請委托人決定,按現行國家標準計價規范的相關規定進行鑒定;但已經采用價格指數法進行了調整的除外;
2 合同中約定物價波動不予調整的,仍應對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材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鑒定。
5.6.3 當事人因人工費調整文件,要求調整人工費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 如合同中約定不執行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決定并按其決定進行鑒定;
2 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決定并按其決定進行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人提出意見的,鑒定人應分析鑒別:如人工費的形成是以鑒定項目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人工費為基礎在合同中約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費調整文件作出鑒定意見;如不是,則應作出否定性意見,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5.6.4 當事人因材料價格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決定并按其決定進行鑒定。委托人未及時決定可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材料價格在采購前經發包人或其代表簽批認可的,應按簽批的材料價格進行鑒定;
2 材料采購前未報發包人或其代表認質認價的,應按合同約定的價格進行鑒定;
3 發包人認為承包人采購的材料不符合質量要求,不予認價的,應按雙方約定的價格進行鑒定,質量方面的爭議應告知發包人另行申請質量鑒定。
5.6.5 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辦理工程結算而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 已竣工驗收合格或已竣工未驗收但發包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結算按合同約定進行鑒定;
2 已竣工未驗收且發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鑒定人應對無爭議、有爭議的項目分別按合同約定進行鑒定。工程質量爭議應告知發包人申請工程質量鑒定,待委托人分清當事人的質量責任后,分別按照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判斷采用。
5.7 工期索賠爭議的鑒定
5.7.1 當事人對鑒定項目開工時間有爭議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決定,委托人要求鑒定人提出意見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提出鑒定意見,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1 合同中約定了開工時間,但發包人又批準了承包人的開工報告或發出了開工通知,應采用發包人批準的開工報告或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時間;
2 合同中未約定開工時間,應采用發包人批準的開工時間;沒有發包人批準的開工時間,可根據施工日志、驗收記錄等相關證據確定開工時間;
3 合同中約定了開工時間,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發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開工申請且同意承包人要求的,開工時間相應順延;發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的,開工時間不予順延;
4 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開工時間開工,開工時間相應順延;
5 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開工時間相應順延;
6 證據材料中,均無發包人或承包人提前或推遲開工時間的證據,采用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
5.7.2 當事人對鑒定項目工期有爭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 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約定工期進行鑒定;
2 合同對工期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鑒定人應按工程所在地相關專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或國家相關工程工期定額進行鑒定。
5.7.3 當事人對鑒定項目實際竣工時間有爭議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決定,委托人要求鑒定人提出意見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提出鑒定意見,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1 鑒定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之日為竣工時間;
2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完成竣工驗收而未完成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時間;
3 鑒定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未經承包人同意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鑒定項目之日為竣工時間。
5.7.4 當事人對鑒定項目暫停施工、順延工期有爭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 因發包人原因暫停施工的,相應順延工期;
2 因承包人原因暫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順延;
3 工程竣工前,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停工待鑒的,若工程質量鑒定合格,承包人并無過錯的,鑒定期間為工期順延時間。
5.7.5 當事人對鑒定項目因設計變更順延工期有爭議的,鑒定人應參考施工進度計劃,判別是否因增加了關鍵線路和關鍵工作的工程量而引起工期變化,如增加了工期,應相應順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順延。
5.7.6 當事人對鑒定項目因工期延誤索賠有爭議的,鑒定人應按本規范第5.7.1~5.7.5條規定先確定實際工期,再與合同工期對比,以此確定是否延誤以及延誤的具體時間。
對工期延誤責任的歸屬,鑒定人可從專業鑒別、判斷的角度提出建議,最終由委托人根據當事人的舉證判斷確定。
5.8 費用索賠爭議的鑒定
5.8.1 當事人因提出索賠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就索賠事件的成因、損失等作出判斷,委托人明確索賠成因、索賠損失、索賠時效均成立的,鑒定人應運用專業知識作出因果關系的判斷,作出鑒定意見,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5.8.2 一方當事人提出索賠,對方當事人已經答復但未能達成一致,鑒定人可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 對方當事人以不符合事實為由不同意索賠的,鑒定人應在厘清證據事實以及事件的因果關系的基礎上作出鑒定;
2 對方當事人以該索賠事項存在,但認為不存在賠償的,或認為索賠過高的,鑒定人應根據相關證據和專業判斷作出鑒定。
5.8.3 當事人對暫停施工索賠費用有爭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 合同中對上述費用的承擔有約定的,應按合同約定作出鑒定;
2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包括:對已完工程進行保護的費用、運至現場的材料和設備的保管費、施工機具租賃費、現場生產工人與管理人員工資、承包人為復工所需的準備費用等;
3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8.4 因不利的物質條件或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影響,承包人提出應增加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 承包人及時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同意后及時發出指示同意的,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發承包雙方就具體數額已經達成一致的,鑒定人應采納這一數額鑒定;發承包雙方未就具體數額達成一致,鑒定人通過專業鑒別、判斷作出鑒定;
2 承包人及時通知發包人后,發包人未及時回復的,鑒定人可從專業角度進行鑒別、判斷作出鑒定。
5.8.5 因發包人原因,發包人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工作或工程項目,承包人提出應由發包人給予合理的費用及預期利潤,委托人認定該事實成立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時,其費用可按相關工程企業管理費的一定比例計算,預期利潤可按相關工程項目報價中的利潤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統計部門發布的建筑企業統計年報的利潤率計算。
5.9 工程簽證爭議的鑒定
5.9.1 當事人因工程簽證費用而發生爭議,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 簽證明確了人工、材料、機械臺班數量及其價格的,按簽證的數量和價格計算;
2 簽證只有用工數量沒有人工單價的,其人工單價按照工作技術要求比照鑒定項目相應工程人工單價適當上浮計算;
3 簽證只有材料和機械臺班用量沒有價格的,其材料和臺班價格按照鑒定項目相應工程材料和臺班價格計算;
4 簽證只有總價款而無明細表述的,按總價款計算;
5 簽證中的零星工程數量與該工程應予實際完成的數量不一致時,應按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計算。
5.9.2 當事人因工程簽證存在瑕疵而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 簽證發包人只簽字證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證據證明該簽證已經完成,鑒定人可作出鑒定意見并單列,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2 簽證既無數量,又無價格,只有工作事項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鑒定人可根據工程合同約定的原則、方法對該事項進行專業分析,作出推斷性意見,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5.9.3 承包人僅以發包人口頭指令完成了某項零星工作或工程,要求費用支付,而發包人又不認可,且無物證的,鑒定人應以法律證據缺失為由,作出否定性鑒定。
5.10 合同解除爭議的鑒定
5.10.1 工程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就價款結算發生爭議,如送鑒的證據滿足鑒定要求的,按送鑒的證據進行鑒定;不能滿足鑒定要求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組織現場勘驗或核對,會同當事人采取以下措施進行鑒定:
1 清點已完工程部位、測量工程量;
2 清點施工現場人、材、機數量;
3 核對簽證、索賠所涉及的有關資料;
4 將清點結果匯總造冊,請當事人簽認,當事人不簽認的,及時報告委托人,但不影響鑒定工作的進行;
5 分別計算價款。
5.10.2 當事人對已完工程數量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鑒定人現場核對也無法確認的,應提請委托人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現場勘驗,鑒定人應按勘驗結果進行鑒定。
5.10.3 委托人認定發包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應包括以下費用:
1 已完成永久工程的價款;
2 已付款的材料設備等物品的金額(付款后歸發包人所有);
3 臨時設施的攤銷費用;
4 簽證、索賠以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
5 撤離現場及遣散人員的費用;
6 發包人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實際損失(其違約責任的分擔按委托人的決定執行);
7 其他應由發包人承擔的費用。
5.10.4 委托人認定承包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應包括以下費用:
1 已完成永久工程的價款;
2 已付款的材料設備等物品的金額(付款后歸發包人所有);
3 臨時設施的攤銷費用;
4 簽證、索賠以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
5 承包人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實際損失(其違約責任的分擔按委托人的決定執行);
6 其他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費用。
5.10.5 委托人認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的,鑒定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鑒定;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認定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后適用的歸責原則,可建議按現行國家標準計價規范的相關規定進行鑒定,由委托人判斷,鑒定人按委托人的決定進行鑒定。
5.10.6 單價合同解除后的爭議,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1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進行鑒定;
2 委托人認定承包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單價項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約定的單價計算(其中,單價措施項目應考慮工程的形象進度),總價措施項目按與單價項目的關聯度比例計算;
3 委托人認定發包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單價項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約定的單價計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過15%的單價項目可適當增加企業管理費計算??們r措施項目已全部實施的,全額計算;未實施完的,按與單價項目的關聯度比例計算。未完工程量與約定的單價計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統計部門發布的建筑企業統計年報的利潤率計算利潤。
5.10.7 總價合同解除后的爭議,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1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進行鑒定;
2 委托人認定承包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鑒定人可參照工程所在地同時期適用的計價依據計算出未完工程價款,再用合同約定的總價款減去未完工程價款計算;
3 委托人認定發包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請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時期適用的計價依據計算已完工程價款,鑒定人可采用這一方式鑒定,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5.11 鑒定意見
5.11.1 鑒定意見可同時包括確定性意見、推斷性意見或供選擇性意見。
5.11.2 當鑒定項目或鑒定事項內容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作出確定性意見。
5.11.3 當鑒定項目或鑒定事項內容客觀,事實較清楚,但證據不夠充分,應作出推斷性意見。
5.11.4 當鑒定項目合同約定矛盾或鑒定事項中部分內容證據矛盾,委托人暫不明確要求鑒定人分別鑒定的,可分別按照不同的合同約定或證據,作出選擇性意見,由委托人判斷使用。
5.11.5 在鑒定過程中,對鑒定項目或鑒定項目中部分內容,當事人相互協商一致,達成的書面妥協性意見應納入確定性意見,但應在鑒定意見中予以注明。
5.11.6 重新鑒定時,對當事人達成的書面妥協性意見,除當事人再次達成一致同意外,不得作為鑒定依據直接使用。
5.12 補充鑒定
5.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應進行補充鑒定:
1 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的;
2 委托人發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3 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鑒定事項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證據材料的;
4 鑒定人通過出庭作證,或自行發現有缺陷的;
5 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5.12.2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補充鑒定意見書中應注明與原委托鑒定事項相關聯的鑒定事項;補充鑒定意見與原鑒定意見明顯不一致的,應說明理由,并注明應采用的鑒定意見。
5.13 重新鑒定
5.13.1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鑒定機構,指派的鑒定人應具有相應專業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
5.13.2 進行重新鑒定時,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
1 有本規范第3.5.3條規定情形的;
2 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的初次鑒定的;
3 在同一鑒定事項的初次鑒定過程中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
6 鑒定意見書
6.1 一般規定
6.1.1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應向委托人出具鑒定意見書。
6.1.2 鑒定意見書的制作應標準、規范,語言表述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通用專業術語規范和法律規范的用語,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語;
2 使用國家標準計量單位和符號;
3 文字精練,用詞準確,語句通順,描述客觀清晰。
6.1.3 鑒定意見書不得載有對案件性質和當事人責任進行認定的內容。
6.1.4 多名鑒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鑒定意見書中予以注明。
6.2 鑒定意見書格式
6.2.1 鑒定意見書一般由封面、聲明、基本情況、案情摘要、鑒定過程、鑒定意見、附注、附件目錄、落款、附件等部分組成:
1 封面:寫明鑒定機構名稱、鑒定意見書的編號、出具年月;其中意見書的編號應包括鑒定機構縮略名、文書縮略語、年份及序號(格式參見本規范附錄N);
2 鑒定聲明(格式參見本規范附錄P);
3 基本情況:寫明委托人、委托日期、鑒定項目、鑒定事項、送鑒材料、送鑒日期、鑒定人、鑒定日期、鑒定地點;
4 案情摘要:寫明委托鑒定事項涉及鑒定項目爭議的簡要情況;
5 鑒定過程:寫明鑒定的實施過程和科學依據(包括鑒定程序、所用技術方法、標準和規范等);分析說明根據證據材料形成鑒定意見的分析、鑒別和判斷過程;
6 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
7 附注:對鑒定意見書中需要解釋的內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說明;
8 附件目錄:對鑒定意見書正文后面的附件,應按其在正文中出現的順序,統一編號形成目錄;
9 落款:鑒定人應在鑒定意見書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日期上應加蓋鑒定機構的印章(格式參見本規范附錄Q);
10 附件:包括鑒定委托書,與鑒定意見有關的現場勘驗與測繪報告,調查筆錄,相關的圖片、照片,鑒定機構資質證書及鑒定人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6.2.2 補充鑒定意見書在鑒定意見書格式的基礎上,應說明以下事項:
1 補充鑒定說明:闡明補充鑒定理由和新的委托鑒定事由;
2 補充資料摘要:在補充資料摘要的基礎上,注明原鑒定意見的基本內容;
3 補充鑒定過程:在補充鑒定、勘驗的基礎上,注明原鑒定過程的基本內容;
4 補充鑒定意見:在原鑒定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補充鑒定意見。
6.2.3 應委托人、當事人的要求或者鑒定人自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審核批準,應對鑒定意見書進行補正:
1 鑒定意見書的圖像、表格、文字不清晰的;
2 鑒定意見書中的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3 鑒定意見書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鑒定意見、不改變鑒定意見書的其他內容的。
對已發出鑒定意見書的補正,如以追加文件的形式實施,應包括如下聲明:“對××××字號(或其他標識)鑒定意見書的補正”。鑒定意見書補正應滿足本規范的相關要求。
如以更換鑒定意見書的形式實施,應經委托人同意,在全部收回原有鑒定意見書的情況下更換。重新制作的鑒定意見書除補正內容外,其他內容應與原鑒定意見書一致。
6.2.4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發現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存在錯誤的,應及時向委托人作出書面說明。
6.3 鑒定意見書制作
6.3.1 鑒定意見書的制作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制作;
2 在正文每頁頁眉的右上角或頁腳的中間位置以小五號字注明正文共幾頁,本頁是第幾頁;
3 落款應當與正文同頁,不得使用“此頁無正文”字樣;
4 不得有涂改;
5 應裝訂成冊。
6.3.2 鑒定意見書應根據委托人及當事人的數量和鑒定機構的存檔要求確定制作份數。
6.4 鑒定意見書送達
6.4.1 鑒定意見書制作完成后,應及時送達委托人。
6.4.2 鑒定意見書送達時,應由委托人在《送達回證》(格式參見本規范附錄R)上簽收。
7 檔案管理
7.1 基本要求
7.1.1 鑒定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工程造價鑒定檔案管理制度。檔案文件應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發布的相關規定。
7.1.2 歸檔的照片、光盤、錄音帶、錄像帶、數據光盤等,應當注明承辦單位、制作人、制作時間、說明與其他相關的鑒定檔案的參見號,并單獨整理存放。
7.1.3 卷內材料的編號及案卷封面、目錄和備考表的制作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卷內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后,應當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下角、背面的左下角用阿拉伯數字編寫頁碼;
2 案卷封面可打印或書寫,書寫應用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跡要工整、清晰、規范;
3 卷內目錄應按卷內材料排列順序逐一載明,并標明起止頁碼;
4 卷內備考表應載明與本案卷有關的影像、聲像等資料的歸檔情況;案卷歸檔后經鑒定機構負責人同意人卷或撤出的材料情況,立卷人、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人的姓名;立卷接收日期,以及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7.1.4 需存檔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或竣工圖)按國家有關標準折疊后存放于檔案盒內。
7.1.5 案卷應當做到材料齊全完整、排列有序,標題簡明確切,保管期限劃分準確,裝訂不掉頁不壓字。
7.1.6 檔案管理人對已接收的案卷,應按保管期限、年度順序、鑒定類別進行排列編號并編制《案卷目錄》、計算機數據庫等檢索工具。涉密案卷應當單獨編號存放
7.1.7 出具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檔案,保存期為8年。
7.1.8 檔案應按“防火、防盜、防潮、防高溫、防鼠、防蟲、防光、防污染”等條件進行安全保管。檔案管理人應當定期對檔案進行檢查和清點,發現破損、變質、字跡褪色和被蟲蛀、鼠咬的檔案應當及時采取防治措施,并進行修補和復制,發現丟失的,應當立即報告,并負責查找。
7.2 檔案內容
7.2.1 下列材料應整理立卷并簽字后歸檔:
1 鑒定委托書;
2 鑒定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
3 鑒定意見書正本;
4 鑒定意見工作底稿;
5 送達回證;
6 現場勘驗報告、測繪圖紙資料;
7 需保存的送鑒資料;
8 其他應歸檔的特種載體材料。
7.2.2 需退還委托人的送鑒材料,應復印或拍照存檔。鑒定檔案應紙質版與電子版雙套歸檔。
7.3 查閱或借調
7.3.1 鑒定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鑒定檔案的查閱和借調制度。
7.3.2 司法機關因工作需要查閱和借調鑒定檔案的,應出示單位函件,并履行登記手續。借調鑒定檔案的應在一個月內歸還。
7.3.3 其他國家機關依法需要查閱鑒定檔案的,應出示單位函件,經辦人工作證,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履行登記手續。
7.3.4 其他單位和個人一般不得查閱鑒定檔案,因特殊情況需要查閱的,應出具單位函件,出示個人有效身份證明,經委托人批準,并履行登記手續。
7.3.5 鑒定人查閱或借調鑒定檔案,應經鑒定機構負責人同意,履行登記手續。借調鑒定檔案的應在7天內歸還。
7.3.6 借調鑒定檔案到期未還的,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催還。造成檔案損毀或丟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3.7 鑒定機構負責人同意,卷內材料可以摘抄或復制。復制的材料,由檔案管理人核對后,注明“復印件與案卷材料一致”的字樣,并加蓋鑒定機構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