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管理和服務,維護建筑工人和施工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建筑法、勞動合同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湖南省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8〕2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6〕66號)等文件,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對施工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權益保障、誠信、求職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應取得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施工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偝邪髽I是指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分包企業是指依法進行分包的專業承包施工企業、施工勞務企業。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人包括特種作業人員、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本細則將施工現場的項目管理人員納入實名制管理范疇。項目管理人員是指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及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各自職責共同負責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對各地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業在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
第六條 建設單位對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監督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建立本企業實名制管理制度,并對所承包項目的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本企業施工范圍內的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可用于以下事項:
?。ㄒ唬┍葘ㄔO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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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勺鳛樘幚斫ㄖと藙趧蛹m紛的參考;
?。ㄋ模┛勺鳛槭┕て髽I差異化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參考;
?。ㄎ澹┛勺鳛檗r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發放監管的參考;
?。┛勺鳛閰⒓庸kU、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參考;
?。ㄆ撸┛勺鳛榻ㄖ髽I信用監管的參考。
第二章 平臺建設與信息管理
第八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完善“省實名制平臺”。各地通過“省實名制平臺”實施實名制管理,各市州可建立本地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與“省實名制平臺”的信息聯通、共享。第九條 “省實名制平臺”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建設,由建筑工人實名制數據庫、部門管理端、企業用戶端、項目用戶端和個人用戶端組成。
第十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勞動權益保障信息、誠信信息等組成。
基本信息應包括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單位、從業項目及崗位、進出場及考勤、求職等信息。
勞動權益保障信息包括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舉報投訴等信息。
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一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向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配平臺賬號。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通過平臺賬號登陸部門管理端,開展本地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通過企業用戶端對本企業建筑工人進行實名制信息認證,報送本企業建筑工人的實名制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施工企業對建筑工人進行實名制信息認證時,應在“省實名制平臺”上傳建筑工人身份證正、反面圖片及建筑工人本人手持身份證照片。施工企業可通過企業用戶端對建筑工人進行評價。
總承包企業通過企業用戶端向本企業施工項目部、分包企業分配平臺賬號。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通過項目用戶端采集、管理、報送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
第十四條 建筑工人可通過個人用戶端進行實名制基本信息錄入,發布求職信息,對用工企業進行評價,可就勞動者權益保護等進行投訴。
第十五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數據庫依托“湖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項目、企業、人員、誠信數據庫進行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督促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戶銀行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聯動管理平臺欠薪預警系統”實時傳送工資發放信息。
“省實名制平臺”和“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聯動管理平臺欠薪預警系統”實現信息互聯共享,相關數據標準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制定。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建筑業企業應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實名制信息安全。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七條 建筑工人進場作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進行實名制認證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已在“省實名制平臺”進行實名制認證,但1年以上(含1年)未更新數據的建筑工人,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施工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省實名制平臺”中記錄相關培訓信息后,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總承包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
建筑工人及項目管理人員出入施工區域必須以電子打卡方式記錄考勤信息。
第十九條 總承包企業應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應匯總工程項目全部建筑工人工資表,通過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按時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施工現場的全部建筑工人。
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應將每月經施工現場人員確認的考勤與工資支付信息在公示牌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條 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現場配備專(兼)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人員。
總承包企業應將所承包項目全部建筑工人及項目管理人員的實名制信息報送至“省實名制平臺”,并對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后15個工作日內向“省實名制平臺”報送信息,并實時更新。
總承包企業應督促分包企業報送所招用建筑工人及本企業項目管理人員的實名制管理信息,并進行核對。
總承包企業應做好所承建項目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有關紙質檔案(建筑工人花名冊、工資發放表)、電子考勤信息、圖像信息等的管理、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竣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2年。
第二十一條 分包企業應在施工現場配備專(兼)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人員。
分包企業應與所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其中一份報施工總承包企業備案。
分包企業項目部應編制所招用建筑工人工資支付表,并按總承包企業的要求報送本企業所承包工程有關的實名制信息。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與施工企業、監理單位以合同方式約定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內容,將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費,督促施工企業、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進度按時足額將工程款中的工資款項撥入施工總承包企業設立的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第二十三條 監理企業應對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進行定期檢查。發現施工企業未落實實名制管理要求的,應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應報送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下級部門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并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第二十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對涉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
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及個人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行為,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錄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并及時上傳相關部門。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過曝光、列入重點監管范圍等方式進行處理,可進行企業資質動態核查,企業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依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相關要求查處。存在工資拖欠的,可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落實情況列入標準化工地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 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制定具體的激勵辦法,對實名制管理工作落實到位的企業及相關負責人給予誠信加分。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制定具體的激勵辦法,對切實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施工企業,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嚴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借推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名義,指定建筑業企業采購相關產品;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負擔。對違規要求建筑業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鼓勵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項目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進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有關的培訓。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市州、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