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
考評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建建〔2018〕135號
HNPR—2018—16035
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工作,全面提升質量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建質〔2017〕24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8〕21號)等文件精神,我廳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ǜ郊裕?/span>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8月3日
2018年8月3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8〕2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建質〔2017〕24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工程參建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強化我省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施工過程質量控制,保證工程實體質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質量水平,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從建筑工程開工到竣工的全過程,對工程參建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控制實行的規范化管理活動。包括質量行為標準化和工程實體質量控制標準化。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是指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考評主體”)對轄區建筑工程項目及施工企業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實施情況的考核評價,包括每季度對建筑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以下簡稱“項目考評”)和每年度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以下簡稱“企業考評”)。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成立企業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自評機構,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自評體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自評制度,依法依規對項目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實施情況進行自評,自評應在每月25日前完成,自評及整改情況應當保存備查。
建筑工程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項目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工作負總責,應成立由總承包單位及專業承包單位等組成的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自評機構實施項目自評工作。
第五條 項目監理部應對項目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企業自評結果簽署明確的復核意見,復核不合格時應當按規定報告。
第六條 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結果在“湖南省工程項目規劃建設運營動態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中記錄、保存、統計。
第二章 項目考評
第七條 考評主體應建立項目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制度,督促企業開展項目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自評工作,并按照“雙隨機”的方式,對建筑施工項目開展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包括項目質量行為標準化考評和項目工程實體質量控制標準化考評。項目質量行為標準化實施情況按《質量行為標準化考評表》(詳見附件1)規定的內容進行抽查考評。
項目工程實體質量控制標準化實施情況按《工程實體質量控制標準化考評表》(詳見附件2)規定的內容進行抽查考評。
第八條 項目考評應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評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將考評結果錄入“監管平臺”。
項目考評周期為項目開工至項目竣工,按每季度1次且每個施工階段各不少于1次的頻次進行考評。項目中途停止施工三個月以上的,中止該項目考評并在“監管平臺”內錄入“中止施工”管理信息。
第九條 項目考評得分為《質量行為標準化考評表》和《工程實體質量控制標準化考評表》得分(抽查符合率×100)的平均值。項目考評等級按得分劃分為“質量管理標準化優良工地”(以下簡稱“優良工地”)、“質量管理標準化合格工地”(以下簡稱“合格工地”)和“質量管理標準化不合格工地”(以下簡稱“不合格工地”),其中:
?。ㄒ唬╉椖靠荚u得分80分及以上,且項目質量行為標準化和工程實體各分部質量控制標準化考評無不合格且無本條(二)之一的,考評為“優良工地”;
?。ǘ┐嬖谝韵虑樾沃坏捻椖靠荚u為“不合格工地”:
1.附件1表中帶“*”的否決項出現一項“不符合”的;
2.項目考評得分70分以下的;
3.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考評不合格的;
4.未按規定錄入項目考評結果的;
5.發生因質量問題處理不當造成群體上訪或反復上訪或被媒體曝光等社會影響惡劣事件的,或因嚴重工程質量問題被舉報經查屬實的;
6.因工程質量問題被通報批評、行政處罰或記錄嚴重不良行為的;
7.上級項目考評主體比對抽查考評為“不合格工地”的;
8.依法依規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實,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的;
9.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規定的其他情形。
?。ㄈ╉椖靠荚u“優良工地”和“不合格工地”以外的項目考評為“合格工地”。
項目考評等級結果僅為過程質量管理評價,不完全等同項目實際質量,不替代和免除相關責任主體的法定質量責任。
第十條 各級項目考評主體要認真落實考評工作職責,對考評為“不合格工地”的項目實行告知、認定程序。在認定考評不合格之前,應當以書面方式(詳見《湖南省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不合格工地告知書》附件3)告知相關企業項目負責人,接受企業在規定期限內的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的期限為自接到《湖南省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不合格工地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則視為認可。
經企業陳述和申辯后,項目考評主體確認項目考評結果仍為“不合格工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湖南省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不合格工地結果認定書》(附件4)書面告知相關企業項目負責人。各級項目考評主體考評不合格工地的有關證據資料要及時固定、整理、歸檔、保存。
項目考評發現存在質量隱患或出現不符合項情況的,質量監督機構應及時下達質量整改通知書,并視情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項目考評認定為“不合格工地”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整改合格后,方可組織驗收,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條 項目因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擅自施工,項目考評得分被認定為零分的,如監理企業已按規定報告,該項目不作為監理企業考評不合格項目,該考評零分也不計入監理企業季度得分;項目考評不合格的,監理企業在考評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項目自評匯總表“監理單位復核意見”欄中簽署了“不合格”意見(詳附件8—1~4),并已按規定報告的,該項目不作為監理企業考評不合格項目,但項目考評得分計入監理企業季度得分。
對于上述情況,考評主體在“監管平臺”中錄入項目考評有關不合格信息時,應在監理企業履職欄中點擊錄入“已按規定報告”。
第十二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過平臺自動歸集,將上季度全省項目考評結果“不合格工地”的項目名單及相關信息(詳見附件5)匯總并統一行文公布。
對未錄入“監管平臺”,不能自動歸集的“不合格工地”項目,各級考評主體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相應名單及相關信息按附件5匯總后經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簽章確認,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的管理,各級項目考評主體應嚴格執行相關標準,確保項目考評公平公正、標準統一。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質安監總站”)每年(季)按一定比例,對全省各地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項目考評符合性進行比對抽查和修正。
?。ㄒ唬┘径戎攸c比對抽查修正對象。
1.項目考評平均得分、考評優良率全省排名前3名的市州和前10名的縣市區。
2.項目考評多季無“不合格工地”的地區。
3.項目考評得分全省排名前10名或得分90分及以上的項目。
4.“監管平臺”歸集結果、考評符合性抽查及省廳督查中發現異常情形,或有投訴舉報等我廳認為有必要抽查修正的地區和項目。
符合上述情形的,市州按項目數量1%且不少于6個、縣市區按項目數量1%且不少于3個的原則進行項目考評符合性比對抽查修正。
?。ǘ┘径缺葘Τ椴樾拚绞?。
1.比對抽查項目考評得分為項目最終考評得分。
2.抽查地區未抽查項目考評得分均須進行修正。比對抽查地區未抽查項目原考評主體的項目考評得分乘以修正系數,為項目最終考評得分(修正系數=抽查項目最終考評得分之和÷抽查項目原考評得分之和)。
3.未抽查地區的項目考評得分不進行修正,原考評主體的項目考評得分為項目最終考評得分。
?。ㄈθ昙径缺葘Τ椴樾拚瓷婕吧鲜銮樾位虺椴轫椖繑挡蛔愕氖兄?,應按項目數量1%且不少于10個(其中所轄縣市區的項目不少于50%)的原則進行項目考評符合性比對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比對抽查符合率。省廳季度督查的項目,計入抽查項目總數和抽查結果。
各市州項目考評主體應對所轄縣市區項目的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進行監督指導,并對項目考評的符合性進行比對抽查和修正,結合比對抽查情況,確定各縣市區的考評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將本市州所轄縣市區上年度比對抽查項目考評的符合率上報省質安監總站。
第十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各市州、縣市區項目年度歷次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項目考評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比對抽查符合率等情況,通過“監管平臺”自動歸集各地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以下簡稱“年度優良工地”)名單及項目相關信息(詳見附件6),并于次年一季度行文公布。全省“年度優良工地”的數量為年度考評項目總數的15%左右,并按下列原則確定各市州“年度優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評項目為基數):
年度比對抽查符合率 年度優良工地比例
90%及以上 20%
60%以下 0
年度比對抽查符合率為90%~60%的“年度優良工地”比例按線性內插法確定。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該項目不得認定為“年度優良工地”:
?。ㄒ唬┪慈〉檬┕ぴS可證的;
?。ǘ╉椖靠荚u出現一次及以上“不合格工地”的;
?。ㄈ┮蛸|量管理、實體質量問題或質量投訴等原因項目經理被通報批評、行政處罰、記錄嚴重不良行為或記分周期內記分值累計滿12分的;
?。ㄋ模┠甓葍软椖靠荚u次數不足2次或施工時間不足兩個季度的(上年度末季開工且考評為優良工地的可以列入下年度優良工地的認定);
?。ㄎ澹╉椖靠荚u為“優良工地”次數的比例低于50%的。
第十五條 項目考評結果錄入后原則上不予修改(比對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項目考評結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應書面說明原因。項目考評結果公布后出現爭議,由當地或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核實并提出詳細報告,認定的考評結果出現失實或失誤的,應確定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并按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的情況和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一并書面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廳對核實情況核查確認后予以維持或更正,并對出現失實或工作失誤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予以追責并全省通報批評。
第三章 企業考評
第十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年對建筑施工企業開展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情況進行考評。第十七條 企業考評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業考評結果認定為“優良”:
?。ㄒ唬┢髽I當年內“年度優良工地”個數不少于5個、全省“年度優良工地”獲得率(按本細則規定企業當年內獲得“年度優良工地”項目個數與企業當年內省內應考評項目數總數之比)排序為前10%,當年項目考評次數不合格率(按本細則規定認定的企業當年內項目考評“不合格工地”次數與企業當年內項目考評次數總和之比,下同)不超過2%或項目考評“不合格工地”次數不超過2次;
?。ǘ┢髽I考評年度內所承建的項目未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責任事故的;
?。ㄈ┊斈甓葍绕髽I未因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被通報批評、行政處罰或公布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且項目經理未因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被通報批評、行政處罰、記錄嚴重不良行為3人次以上或記分周期內記分值累計滿12分3人次以上的。
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考評結果認定為“不合格”:
?。ㄒ唬┢髽I當年內項目考評次數不合格率超過5%且項目“不合格工地”次數超過3次的;
?。ǘ┢髽I當年內所承建的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責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質量責任事故的;
?。ㄈ┢髽I當年因施工質量問題受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通報批評,且納入差別化管理企業名單的;
?。ㄋ模┢髽I當年內因施工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被公布不良行為記錄4次及以上的;
?。ㄎ澹┢髽I項目經理、技術人負責人等當年內因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被記錄不良行為或項目經理記分周期內記分值累計滿12分達10人次及以上的;
?。┦∽》亢统青l建設廳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企業考評除按上述規定認定為“優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參與考評的建筑施工企業均為考評“合格”。
第二十一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年一季度匯總上年度企業考評結果(詳見附件7),并將上年度企業考評結果為“優良”和“不合格”的企業名單及企業主要負責人等信息匯總后行文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業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項目考評和企業考評結果,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規定轉送該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章 獎勵和懲戒
第二十二條 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結果可作為建筑領域信用評級、誠信評價、項目招投標、評先推優、投融資風險評估、保險費率浮動等重要參考依據。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情況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未獲得質量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的,不得參評省優質工程等質量獎。
第二十五條 因違法違規行為導致項目考評不合格的,應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場違法違規不良行為記錄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號)規定,記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不良行為,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規定對施工項目經理進行記分。
第二十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布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企業年度考評不合格名單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考評不合格企業啟動工程質量管理動態核查機制,動態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構要加強對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考評工作的監察,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營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